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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办案过程内部监督 防止请托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
来源:上杭县纪委监察局  日期:2015-06-03 【字号:

 加强办案过程内部监督

  防止请托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内部监督,严肃办案纪律,防止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为案说情或通过非正当程序和方式向办案人员打听情况和干扰案件调查,保障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岩委〔201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系统办案过程的内部监督,坚持从严要求、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分级负责、依法依纪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恪守纪律,廉洁从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对于不依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听案情或说情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以非正常程序和方式为案说情或打听案情:

  (一)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被调查对象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二)向办案人员打听案情或为被调查对象说情送礼或许诺的;

  (三)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核方案、调查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

  (四)向办案人员打听证人的姓名及被调查对象到案情况、拟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的措施及办案地点等情况的;

  (五)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

  (六)向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七)对办案人员及家人进行威胁、利诱的;

  (八)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

  (九)纪检监察干部之间、办案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十)其他情形的说情和打听情况。

  第五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委局各室办案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室负责人报告,室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各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办案人员应及时向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报告, 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委局挂钩领导报告。

  第六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委局主要领导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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