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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一案双预审 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期:2020-08-10 【字号:

  “证据确凿是案件定性的基础。这名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还比较薄弱,建议你们进一步补充调查。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这项事实应该暂不予认定。”这是此前福建省上杭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对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进行预审时的真实场景。

  近日,上杭县纪委监委积极转变执纪理念,推行一案双预审制度,有效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案双预审即乡镇纪委和县直派驻机构案件移送审理前,纪检监察室按审理标准对证据及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严把证据质量关和办案程序关;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前,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审查,对问题未查清、材料不规范、定性不准确等一律退回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上杭县纪委监委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要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党风政风等部门,主动加强与案件审理室的协调配合,印发规范案件预审工作意见,变“坐等审理”为“主动预审”。对案情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审理;对普通自办案件实行预审,由协管领导、联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组成案件预审小组,与委机关纪检监察室、分协管领导等一起对案件进行审核,包括初核程序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初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初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等方面,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协助办案人员完善证据、准确定性。

  “现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这种一对一的预审模式给我们基层办案工作解决了大难题。”上杭县南阳镇纪委书记陈燕说。

  据悉,上杭县纪委监委还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案件进行分类预审,明确5项预审原则、6种适用情形及预审备案的程序,要求凡是对《意见》规定的预审对象运用“四种形态”处置的,必须经过预审才能正式下达处理决定。通过纪检监察室合力预审、立案前会商、处置分类备案、统计专项分析、案件质量考评、回访专题报告等工作机制,形成预审工作的完整链条,推动“四种形态”精准运用。针对乡镇纪委和县直派驻机构按“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需在初核时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核材料报送联系纪检监察室预审,填写《预审登记表》,由片区联系挂钩班子成员审批。对于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置的,在移送审理前,需经案件预审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处置意见。

  上杭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县已开展预审378起,退回补充完善33件,纠正定性或量纪偏差10件,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水平和案件质量。(福建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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